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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目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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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7日 点击:454次 外贸人dofo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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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6日 点击:742次 外贸人dofo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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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15日 点击:405次 外贸人dofob.org